“南宁市投资类房产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制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录用行为,投资性住房购买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
这次重新印刷的《细则》是对年印刷的《细则》的修改,将于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细则》,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费种类,重新确定了“自住住房”的定义。 存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才能申请住房费用类提取业务:购买、建设、改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房贷利息装修自己的房子免租金的员工租房子自己住。 投资类或非住宅类房地产不是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范围之内。
根据新《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功的,无论是否有住房贷款,都只能凭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款。 在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采用其他住房贷款申请还款提取不予受理。
根据新的《细则》,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取消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公司盖章的环节,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即可,已向南宁市各城区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就近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工作。
上一篇:“兰州市新房销售实行“一价清””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