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不说上课应该讲的知识点,而是“留下手”放在补习班里讲。 在校内拿着工资,在校外挣着“外快”……对比比大众更痛恨的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辽宁省鞍山市最近出台了《解决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办法(试行)》,对违规补课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通过认定标准的确定、处罚措施的升级等方法加以规范。
《办法》认定4种情况均为违规补课行为:安排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向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情况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或参加校外无偿补课。
在处罚措施中,《办法》规定,发生上述一、二、三种情况的有偿补课行为,在职教师被开除公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种情况发生的无偿补课行为,由原单位调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考核资格,取消所有荣誉称号,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解除班主任职务。
另外,《办法》还规定,中小学不得组织和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学设施和学生新闻。 违规的中小学被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校长、书记受到举报批评,通过对话,降低专业技术等级,免职、解聘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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