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车牌竞价”收入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天津市乘用车总量控制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收与管理办法》规定,专用于“牌照竞价”收入资金,特别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方法指出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征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市级财政国库征收缴纳。 竞价收入资金要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大致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全年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竞价收入资金要充分体现政府的诱惑和调控作用,征收资金和科学安排支出,比较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快速的发展战术。
方法:竞价收入资金的具体录用范围包括辅助更新购买公交车辆。 支持公交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支持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 补贴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领域综合补贴。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迅速发展的相关支出。
为了加强竞价收入资金的监管,办法还规定,竞价收入资金的征收和录用单位依法管理竞价收入资金,资金录用单位专用于取得的财政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止、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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