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全市零售药店下架封存发热咳嗽类药品”
本网北京2月18日电《济南发布》微信公众号显示,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 进一步加强个人报告和发热患者就诊管理,切实做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17日,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人员指导组(指挥部)进一步加强个人报告和发热患者就诊管理,紧急发布通知。
一、市民个人在家、工作人员或外出每天必须自我诊断两次,体温超过37.3℃时必须如实报告,有单位报告,无单位报告后到村居登记、登记、招引患者或
二、学校、托幼机构、商场、农贸市场、办公楼、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入口和单位内部组织专家每天测量两次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或个人发烧
三、全市零售药店应当停止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并封存。 对所有进店买药的人,进行体温检查,发现体温超过37.3℃时,进行登记,让患者自行行走,或联系发热门诊120救护车就诊,并向所在区县司令部专业班报告。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停止接诊发热患者,严禁销售发热、咳嗽类药物。 对现有发热、咳嗽类药物实施档案管理。
五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规范预检分诊,对不明原因发热患者,在隔离观察室详细登记,让患者开车或联系120救护车到发热门诊就诊。
六、所有医疗机构应当安排老年人资金、经验丰富的医生在印前检查分诊点负责发热患者的筛查工作。
七、所有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就诊者持身份证或医疗保险卡实名就诊的制度。 严禁代购发热、咳嗽类药品,各医疗机构除拒绝代购人员开具药品处方外,还应详细登记上述发热、咳嗽患者,并报告医疗机构所属辖区发热人员筛查管理工作专业班,由业务专业班负责跟踪管理工作。
八、单位和个体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漏报、谎报、延迟报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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