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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5 07:42:01 浏览:

随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向纵深发展,除环境污染需要赔偿外,破坏生态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完成了对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区有限企业、诸暨市德丰贸易有限企业和黄沃森三起非法侵占林地其他建筑物事件的行政协商,并成功征收赔偿金。 这是绍兴在环境污染以外首次开展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

“浙江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

2019年10月左右,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调查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的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区有限企业违法占地面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件。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非法占用了诸暨市赵家镇宣家山村面积达3852.1平方米的地块,在该地块上建造了办公楼等建筑物。 “这里原来是林地,现在地块植被被砍伐破坏。”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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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绍兴市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对该企业违法占地面积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并参考周边山体林地,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据悉,在非法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于去年10月开始建设,明确判断了从年10月到2019年10月的范围。 “相关证据资料表明,该企业因违法用地,将旧址植被变为建筑物,改变了该区域内植物群落的组织和结构,与基线有统计学差异,他们也在周边进行绿色植被的配置、栽培,但确实存在生态破坏的情况。 ”。 市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该企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近16万元,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

与“香榧森林”情况相似的德丰贸易和黄华生两起事件分别发生在诸暨市店口镇诸暨市浣东大街,前者违法占地5354.4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06年2月,生态环境损害额约15.3万元。 黄沃森事件违法占地2047.1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06年9月,生态环境损害额约13.1万元。

“浙江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

“在协商阶段,由于对方态度还算诚恳,整个协商过程顺利,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由于建筑物周边的绿化和植被的关系,整体生态联系相对平衡,3个地块此后无需实施现场修复,但不能忽视以往的生态破坏行为,也不能免除公司(个体)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扩面”

“环境值得,损害负责,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为此负责。 这是绍兴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大致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士说。 一直以来,绍兴是深入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行地”,在解读“公司污染、群众受害、政府支付”的管理困境中拥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形成了“绍兴模板”并在全国范围内宣传。 “逐步发挥制度和法制保护和护卫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多的行业加强体系建设,实现制度覆盖,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基础。 ”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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