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长满5年方可交易”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9 1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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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16日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登记的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限售管理。
根据规定,2007年5月1日以后,开发公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在附件中注明,5年后转让 购买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5年以上后方可上市转让并按照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另外,截至2007年5月1日,开发公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在附件中,两年后转让 购买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两年以上后方可上市转让并按照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上述规定的比较有效期为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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