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创建“裁决+调解”证券纠纷处理新模式”
中央广播电台1月9日(记者侯杰)纠纷调解作为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选择性方法,遵循当事人自主的基本思路,但投资者与市场经营机构相比在资金实力、专业信息储备、新闻量、组织性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较为有效地与机构进行信息表达协商。 即使投资者和机构双方都进入了调解进程,通常机构方面很难主动让步,调解成功的难度很大。 日前,在投资者与证券企业的纠纷中首次使用开庭裁决方法成功调解纠纷,是资本市场“裁决+调解”纠纷处理模式的首次正式运用,为解读纠纷调解“难调解”、建立便捷的专业权威纠纷解决新机制,进行了宣传。
年12月,投资者李某为远程在线办法证券企业开通证券账户和新三板交易权限,认为此后新三板股票交易亏损较大,李某认为某证券企业在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情况下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以该证券企业未执行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为由, 投服中心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意向差距过大,未能促进和解。 在妥善彻底解决该纠纷并得到投资者申请和证券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年12月,投资中心对该案件启动了开庭判决程序。 由退休法官、高级律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专家组成的判决法庭,依次组织了审前申诉答辩、审判质量证明书、审判调查以及当事人争议等程序。 庄严的审判仪式、严格规范的审判程序、专业权威的审判专家,营造了中立、专业、公正的判决气氛,把双方当事人完全引入了事实和依法处理纠纷的轨道。 审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过错和责任有一定的期望,表示愿意和解,判决法庭不直接判决而组织庭后调解,综合双方过错依法提出中立调解方案,由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按证券企业承担的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生效后,截至目前,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纠纷处理方法体现了调解的便利经济,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表明调解结果的权威性比较有效,自上世纪末以来迅速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得到广泛运用。
投资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多参与中小投资者纠纷,如果没有经济、便利、权威、比较有效的纠纷处理路径,可能会打击公众的投资信心,刺激非法市场经营主体“已故色重施”,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 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投服中心通过向市场机构推广自主接受判决约束的方法,成功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引入了“判决+调解”的纠纷处理模式,今后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除诉讼、仲裁、以前传出的调解外,还有证券期货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以此案为基础,健全制度规章,在监管、司法等各方面支持下形成纠纷多元化解的进一步合作,推进“统筹一体”的纠纷处理机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处理的基础性制度和中小投资者处理纠纷的首选 要构建投资者比较有效保护的和谐规范的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就业会议的精神,推动优质资本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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