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官司律师解答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 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 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 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 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 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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