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允许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
本网北京1月26日电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实施中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批准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民营、外资等各类所有制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允许将除银行债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债权纳入可转换债权范围。 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用企业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用企业可以向实施机构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法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银行、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制:
深入学习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公司杠杆率的意见》(国发〔〕5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换的相关工作通知》(发财 顺利实施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确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允许股债结合的综合方案将降低公司的杠杆率。 各实施机构可以根据目标公司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以股债结合、股为主的综合举债方案,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型。 鼓励以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包括拟以股抵债或以股还债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新闻。
二、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各类实施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依法向实施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实施机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合作设立分基金,允许目标公司高质量分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实施机构和股票投资机构设立合作开展特殊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款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实施机构在发行股偿还模式下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应当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确定拟偿还的具体债务,资金到位后,及时清偿债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相关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政策指导自愿协议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公司,并不限定对象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公司,如民营公司、外资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银行债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债权纳入可转换债权范围。 可转换债权范围以银行对公司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债权。 包括财务企业的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偿还的债务范围基本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等级类型的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质量等级类型的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银行可以以债转股为目的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转让各质量等级类型的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银行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转让引起的折价损失可以按规定核销。
七、允许上市企业、非上市公众企业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用企业可以向实施机构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法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八、允许试行办法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企业的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根据《意见》的实施机构和公司自主协商明确转换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换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企业优先股在正式公布非上市非公众股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政策之前, 对实施债务转换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企业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公司杠杆率的事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方案,征得同意后以试验方法展开。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公司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方法、筹资和公司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优先采用杠杆化、降价金、改革促进、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 当前政策要求不确定,或者需要调整当前政策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的,应当提交部际联合会议室,经部际联合会议室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展开。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报送管理。 对股权结合综合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提出总协议金额和最终增加的公司股权权益金额,以后作为债转股合同金额的资金筹措环节,提出资金筹措额和公司股权增加额的协议所约定的转股股权所有完成环节,由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 机构在提交债转股项目新闻时,应当证明与公司的合同性质,确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合同金额,单向营销性合同金额不计入合同金额。
联合国会议组织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执行。 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公司根据可按规定享受公司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扶持办法鼓励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基于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规模、资金到位率、杠杆质量等因素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企业转换股价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确国有上市公司股票转换价,参考竞争性市场估算或其他公允价格明确国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转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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