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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为“葛优躺”状告艺龙网侵权 获赔7.5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8 14:00:07 浏览:

“葛优躺下”侵权案的判决

艺能网企业发布了包含“葛优横”照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肖像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道歉和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葛优的需求,该企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上诉。 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企业构成侵权,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7.5万元,并道歉。

“葛优为“葛优躺”状告艺龙网侵权 获赔7.5万元”

葛优为“葛优卧”告艺龙网

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过纪春生。 这个角色在剧中把身体完全躺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称为“葛优躺了”,成为了年的网络热传导形象。

年7月25日,艺龙网企业发布微博。 复印件包括直接采用“葛优横”复印件和在照片上标记复印件。 这条微博一共采用了7张葛优照片。 葛优在该微博上列举了“葛优”的名字,但认为不是剧中的人物名字,而是商业上采用了文案,侵犯了肖像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道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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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艺龙网企业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 年12月7日,艺龙网企业未经葛优审查同意,在微博上发布谢罪函。 葛优在谢罪书中认为艺龙网企业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道歉实际上是为了再次利用它进行商业推广,没有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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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涉案微博侵犯葛优肖像权,艺龙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对艺龙网企业运营的微博账号发表道歉声明,责令赔偿葛优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自愿道歉没有被法院承认

判决后,艺龙网企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投诉。 该企业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在微博上道歉,赔偿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认为艺龙网企业在微博上向葛优道歉是否妥当,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过高。

一审法院对艺龙网企业在微博上向葛优道歉是否合适做出了判断,法院认为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法,法律赋予了强制力。 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法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进行的,可以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指导社会形成行为,其所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和法律效果与当事人诉讼以外的道歉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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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艺龙网企业认为诉讼以外的自愿道歉与法院判决道歉的观点不成立。 另外,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之一,具有承认错误、道歉、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填补受害者内心创伤的方法,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

在本案中,艺龙网企业确实发布了包含道歉文的微博,但葛优不同意这条道歉微博,反复要求法院判决道歉,法院认为上述道歉微博无法达到相应的道歉效果。 因此,如果娱乐圈企业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圈企业在微博上公开道歉声明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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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终审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就经济损失部分而言,葛优作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画已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企业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损害葛优肖像画所蕴含的经济效益。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企业的照片录用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明确了酌情由艺龙网企业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解决是妥当的。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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