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监控录像资料至少留存3个月”
民政部就23日前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建立了安全保护制度,规定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举办的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儿童提供避难抚养服务的机构,包括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意见征集稿确定了5种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避难的未满18岁的儿童。 这包括无法确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 父母死亡,没有其他依法享有监护资格的。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没有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规定其他民政部门应当担任监护人的。
收容抚养上述几类儿童时,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应保留的身份和相关说明材料。 例如,遭受弃婴的,属于被遗弃儿童的,应当登记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程序,确认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拾得通报说明书。 绑架救孩子的,应当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的绑架救孩子的临时照料通知书、dna核对说明书、暂未找到要分娩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孩子的资料。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行全天候体制。 建立安全保护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走廊、食堂等公共区域、注意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设置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在3个月以上,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存档保存。 必须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在轮班时,要向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儿童交接要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对8岁以上儿童基本上必须按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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