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一点金融控股行为存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问题”
据央视网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信息中心于3月9日上午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金融改革与快速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记者:周行长,目前《金融控股企业监管办法》的制定进展如何?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主要集中在那些方面? 与对证券和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单独监管不同吗? 感谢
周小川:金融控股公司、潘行长也有研究。 首先简单说两件事。 一种是社会上现在出现了金融控股的行为,有叫金融控股企业的,也有不叫金融控股企业的,但实质上一个集团可能形成了金融控股的方法,由多家金融机构控股。 另外,在有证券、有保险、有银行、有信托等不同领域,也孕育着一定的风险。 这些东西应该纳入金融控股企业的管理之中。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我们试图制定基本规则,但目前仍在初步探索中。 首先,我们知道金融业依赖充足的资本。 资本是能够吸收风险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金融是高风险的领域,所以你必须有一定的资本来支撑稳定的经营。 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行为,他们所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不真实完善,社会存在着一点虚假供资、循环供资的问题。 因此,强调资本的真实性、资本的质量、资本的充分性,是加强金融控股企业管理的拷贝。
二是既然你做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那么在你的股权结构、集团股权结构、所有盈利的人的结构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 不透明的话,中途容易出现一点风险,容易出现一点违规的操作。 因此,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受益全员结构,从中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而且,只有在所有权结构比较明确的情况下,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才必须加强对它们所谓关联交易的管理。 一是控股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可能有关联交易,以及他们控股的其他非金融类公司,也就是实体经济的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可能有关联交易。 因此,关联交易的管理将得到加强。
总之,必须保持稳固的经营、透明性。 我认为这可能是目前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起草基本规范文件的出发点。 当然,今后也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也许会有更深的考虑。
潘功胜:刚才周行长已经谈得非常全面,金融控股公司实质上在这几年发展很快,出现了很多风险。 周行长刚才说过,比如交叉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风险的隐蔽性很强,比如控股公司参与下一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等。 在中国这种分工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有规律地空白存在,监管主体也不确定,我们中央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尽快制定金融控股企业的相关监管规则。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要点,正如刚才周行长在谈话中所说,例如要实行行为监管,实质上要重于形式。 例如,加强整体资本监管,建立表格监管机制,防止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短期行为。 为了严格的所有权管理,这个所有权框架和组织框架必须明确,股东和受益人应该比较透明,为了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机构和控股企业之间、其他产业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制度等,目前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合作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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