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关于完整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策”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投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过的时候,人民大会堂的会场响起了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这是继《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制定实施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要措施。
根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政策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的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实情况,维护爱国爱港者的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迅速发展适合香港现实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作出决定。
决策共计9条。
政策是: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面准确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实、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负责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部分议员、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等。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工人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代表界等5个界共计1500名委员组成。
在政策决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选举委员会188名以上委员共同提名,且上述5个界别中各界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 选举委员会以每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支持。
根据政策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次90人,分别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法选举产生。
决策中,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编制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投票程序》。
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编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相关选举活动,并依法管理。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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