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3楼扔菜刀获刑6个月 先后两次向楼下抛掷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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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6 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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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生效,作为高空抛物罪独立罪的第一天,江苏省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有期徒刑6个月。
一天,徐某(家住三楼)和王某因言语不一致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愤怒,从厨房拿出菜刀,王某看了状后夺了刀,没得到结果,徐某把菜刀扔在楼下的公共出租房附近。 楼下的居民注意到后向楼上提问,徐先生听到提问的声音后,跑到厨房拿了第二把菜刀,王先生没能再次上前夺刀。 徐先生又把第二把菜刀扔在楼下公共出租房附近,楼下居民看情况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从建筑物投掷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介绍了《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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