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被追究刑责”
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绍,重庆市近日公布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嫌疑案件规定》,完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络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事故主体负责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主任陈高杨说,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年,重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01人死亡,但只有18人受到刑事追究,难以对责任人造成冲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络制度建立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将线索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陈高杨说,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司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强迫他人进行违法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有可能构成违法冒险作业罪的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事故的, 违反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品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以前认为死伤人数少的事故只需要吃亏,也有花钱买平安的公司负责人。 缺乏对生命的最低限度的恐惧。 ”。 九龙坡区安监局局长黎绍玉表示,安全生产行刑联络工作启动后形成“三责同追”局面,这样追责更全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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