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 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将被拉
3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暂行)》将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将被拉入“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处于本法第五条所列拖欠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
据介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调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解决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金额达到认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额的标准;
1 .拒绝一名农民工不支付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2 .不支付10名以上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集体的、极端的事情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三)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支付和监管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工资,造成了集体、极端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无理查处、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五)因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各职能部门将对拖欠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具体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重大违法公司名单,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经营管理部将农民工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解决)新闻纳入金融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并积极推进纳入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新闻应用平台。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主管部门将“黑名单”新闻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用人单位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标等环节,在招投标方面依法加以限制。
(四)市信用中心将“黑名单”新闻纳入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更新、维护。 快速发展改革等部门限制其申请中央、省预算内的资金。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拖欠工资“黑名单”上的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且自计入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由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在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其从拖欠工资“黑名单”上转移。 用人单位未修改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逾期不移动,自动持续两年。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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