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不配合核查!广州一确诊患者被立案侦查”
大中目录网信记者韩静2月4日表示,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污省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规定7种应急执法措施和9种要点执法行业,防止虚假报告、干扰、物价上涨、物价上涨。
广州市公安局信息办公室2月5日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佗某(男,33岁,1月31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目前隔离治疗)。
初步调查显示,1月23日,余某妻子闵某童( 31岁)出现咳嗽、发热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症状时,仍乘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回到广州市海珠区家中。 抽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到医院就诊,感染了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海珠区疾控中心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致电余某,告知家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全部呈阳性,要求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是,余某在街上与房地产商上门调查时,刻意隐瞒家人出入疫情发生地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呈阳性,未配合员工测量儿子体温。
佗某知道家族出入疫情发生地、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本人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阳性时,故意隐瞒,不配合员工排查,拒绝透露自己与接穗家族的活动范围和人员接触情况,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持续被传达,
目前,佗某及其家中所有人均被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佗某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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