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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对单位缴存公积金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1 17:00:02 浏览:

本报(记者张璐通讯员 王灵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定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修订的条例以加强职工权益保障为主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分类,确定了职工范围。 新条例的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统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类型的表现。 另一方面,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现实,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社会组织的规定,缴存机构种类周全。 并确定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与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单位有劳动关系,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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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加强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条例一方面规定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确定公司有义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另一方面,新条例比较了近年来大量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为被派遣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和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为了保护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确定了规定机构必须每月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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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检查措施。 比较了公积金管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拒绝合作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记录、复印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资料,包括用人单位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告等,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予以证明。 新条例还规定,公司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报告虚假报告、虚假报告相关情况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为了对机构形成严格的外部约束,增加其违法的社会信用价格,新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及职工缴存、提取、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消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关信用新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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