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范陪护人员管理”
近年来,市场对护理人员的诉求越来越大,但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规范。 11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陪护人员登记上岗。 深圳这一创新举措填补了国内相关管理的空空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患者或其亲属聘请的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护理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这次《办法》的出台,是确定了条例的具体执行。
在护理人员的定义中,“方法”确定由患者或其亲属聘任或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护理和生活照顾的人员。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管理负责人和职能科负责护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登记、指导、管理等制度。 医疗机构各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护理人员的登记、指导和管理。 医疗机构登记护理人员的新闻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其他比较有效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与患者的关系等复印件。
在护理人员管理方面,《办法》也确定医疗机构必须向注册的护理人员发放护理人员标识,护理人员从事护理活动时佩戴标识,并接受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发现患者有异常时及时向值班医生或护士报告,并报告患者个人 陪同人员结束陪同活动后,医疗机构应当收回标志。
《方法》也确定了护理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感染期传染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时,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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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不得做11件事
我从大学那里听说了很多看起来很简单的普通事件,他们是怎么陪伴我的。
此次“方法”也确定了陪护人员“不可以”的11种行为: (1)输液管道的连接或输液管道的拔出、输液速度的调节、引流管的更换等。 (2)操作监视器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3)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吸痰、雾化吸入等(4)为经鼻给药患者注入食物或药物(5)在没有卫生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进行热敷、冷溶 (7)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给患者喂食、浇水(8)擅自翻阅病历或其他医疗文件(9)向患者说明病情( 10 )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销售商品等活动( 11 )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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