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十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重庆安监局今天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行业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安监局将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分担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等存在的10种失信行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具体而言,
一是发生大型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常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未及时整改的,仍为组织职工冒险工作的。
四、通过隐瞒、欺骗或者干扰等方法避免和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虚假申报、虚假申报、延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采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境开采,以勘探费进行开采行为的
9 .事故发生后,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证据资料,阻碍事故调查,进行对抗,或者主要责任人逃跑。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说明,违反转让或者转借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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