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乌乌鲁木齐市国地税实行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从12月开始,乌鲁木齐市国地税将实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国、地税局等共同制定《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自年12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全面统一,国地税按照《执法尺子、处罚标准、行为准绳》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田军总经济师介绍,年自治区国、地税局共同制定了适用于全疆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快速发展水平,仍保存着较大的裁量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地税处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乌鲁木齐市国地税系统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细化裁量基准,全市实行“同仁同罚”,统一执法处罚标准。
《办法》将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几个事项分为8大类53种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明确了113个处罚标准。 为了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征收和和谐,《办法》规定“问题不二罚”,即纳税人的同样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只要有一个税务机关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处以罚款。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涉税环节违法行为危害不大,积极纠正的,确定9处“初违不处罚”。
然后比较“个人”和“单位”纳税人,“办法”划分不同的处罚标准,体现“个人减半处罚”的优越性。 以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为例,对“个人”和“单位”纳税人,根据中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而《办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在税务机关限期修改的期限内仍不修改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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