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11部法规调整 放宽外资准入”
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开业年限的限制
为了保障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日前在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项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调整情况,及时调整了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合试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中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也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1月9日,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在国内11个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了相关法规,为这些自贸区依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条件。 调整的相关法规范围广,包括金融、教育、文化、商业、网络等行业,调整力度也很大。 例如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开业年限的限制等。 此次调整对11个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竞争。 在11个自由贸易区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这些措施将复制到全国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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