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确定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关联问题”
23日,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罗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落实规范体系建设,规定/ [/]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和解的执行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标准。 其中,各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和规定,当事人以物抵押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据该协议以物抵押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的执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规定,执行担保是指为保证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执行,不得将保证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公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执行担保期”的新制度,担保期自保留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未记载担保期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为一年。 申请人必须在保修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规定,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等级管辖受理范围,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并且,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案件的外人有不执行申请的权利。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司法解释还列举了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基本不执行申请的情况,并确定了人民法院规定不支持此类申请。
这三种司法解释将于每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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