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一官员 贪污千余万获刑16年”
中新网南京4月26日电(记者 申冉) 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公开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几罪和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罚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2002年至2002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扬州市公安局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委托人在工程承办、职务调整、公司经营等几个事项上谋利益,单独或
2007年至2007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方便,由个人擅自决定,指令下属挪用公款共计6750万元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用于其他单位经营活动。 为了以虚报等方法贪污公款共计折合30万余元的个人目的,要求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涉嫌犯罪进行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 被告夏新平部分的受贿犯罪有受贿情节的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后,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大部分赃物和赃款予以驳回。
此后,对被告夏新平判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和刑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追缴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利息,追缴国库因其贪污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利息,并返还受害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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