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18项措施支持中小微公司共渡难关”
本网北京2月9日电湖北省人民政府今天印发通知,要求全省中小企业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同度过难关,实现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减轻公司的负担
1 .降低生产价格。 工业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燃气、用水等,在实施“不计费”措施的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追加公司延期的各项费用,免征滞纳金。 对参与生活物资担保供应的商贸流通和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公司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价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的50%给予补贴。
2 .减免中小企业的房租。 对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征三个月房租,减半六个月房租。 疫情期间,对各类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运营商减免租赁公司租金等相关费用,减免和上传中小企业现场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给予补助,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各基地补助总额 租赁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重新明确。
4 .降低检验检查费用。 疫情期间,对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征收特殊设备检查费、污水解决费、环境保护检查费、计量器具检查费。
5 .清理拖欠公司的账目。 继续推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户清理滞后,建立清理滞后账户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履约保证,避免形成新的延误。
二、加强金融支持
6 .加大信用支持力度。 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渠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贷款期限,扩大无担保贷款,不具备还款持续贷款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信贷期限确实难以偿还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法,帮助公司度过难关,不得盲目贷款、放贷、放贷。 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公司的贷款余额和新增额度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保业务贷款规模占30%以上。
7 .降低融资价格。 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无担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办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要点生产公司,按原贷款利率水平降低10%以上。 微型公司新融资综合融资价格比2019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
8 .降低保证汇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关联方免除担保费、再担保费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担保费减半。 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微型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疫情的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的公司,应当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览会、续保等措施。 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积极谋求政策支持。 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并作出代偿保障。 各市、州、县政府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免责机制,通过注入资本金、保险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法,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发挥的作用。
9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自身各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加的,合理明确其监管评估和绩效评估。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公司,金融机构按照调整后的还款时间表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做逾期记录。
10 .对公司给予融资财政的折扣支持。 积极努力将我省疫情防控单位纳入国家疫情防控积分保障公司名单,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积分保障公司名单。 列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要点为公司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一为公司实际取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型公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将继续提供折扣支持。 未能列入疫情防控点保障公司名单,但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医疗垃圾处理等公司追加全年新增贷款( 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上个月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
11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持股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因还款困难申请延期的,可与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协商,延期3~6个月。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与债券承销的结合方式,指导公司用好用的脚发行新老政策,多渠道缓解公司的经营困境。 积极推进拟上市企业ipo、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申请精选层指导检查工作,采用非现场等灵活高效的方法进行指导检查等相关工作。 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在线服务平台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等相关人员加大公司上市在线培训力度。
三、扩大财税支持
12 .加大技改支持。 疫情防控要点保障公司扩大生产能力,提出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优质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积分倾斜。
13 .减免相关税款。 受疫情影响严重损失,纳税人确实难以交纳城镇土地购置税、房产税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减免或者免征城镇土地购置税、房产税。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税。 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疫情防控物资依法免征关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请求合理调整定额。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加强稳定支持
15 .加强公司的雇佣服务。 实行灵活用工政策,公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薪酬协商、工时调整、轮休、职业培训等措施,保存劳动关系。
16 .延长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受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规定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宽限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宽限期内,免征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宽限期届满后,公司全额补缴宽限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投保人个人权益。
17 .返还失业保险费。 公司裁员(裁员)率在5.5%以下的,向公司返还上一年度实际失业保险费的70%。 对投保人500人(含)以下的公司,可以直接支付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预期裁员或裁员少的保险公司时,可以根据当地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参保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8 .增加就业津贴。 春节期间( 2000元/人,可给予不重复的吸收就业补助金。 春节期间(截至2013日)开始生产,配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公司。
本政策自印刷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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