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加强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解决从业”
日前印发的《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对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受理、处理、责任追究等几个事项,确定了“8个受理”和“5个不受理”。
《暂行办法》决定受理和不受理的范围。 受理范围包括8个方面: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执行不力,措施不足,折扣不足,呆板。 “放管服”改革未达到地位,未依法履行职务,符合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定条件,不受理备有申报材料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履行处理承诺, 重复跑公司,不履行多头跑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蛮横粗暴不履行岗位职责,员工不负责任,搪塞责任,效率低下,给公司带来员工延误和损失的职权 损害其他经营者环境的行为。
不受理范围包括五个方面:匿名投诉举报。 没有特定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和请求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不属于其他经营者环境监督责任范围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并通报若干事项。 对于比较简单的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许多投诉举报部分事项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处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检查处理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被投诉的举报人有问题和过错,造成更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涉嫌通过协商、举报批评等方法违反解释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解决权的机构解决。 (冉光雯 董宇虹)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