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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娃的是与非 晒娃可能与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4 18:36:02 浏览:

百度百科上有一个网络新语“晒太阳成瘾”( sharenting ),是指习性地在社会交流媒体上分享孩子的动态和照片。 这个词的英语实际上是共享和育儿这两个单词的结合( share+parenting ),是密歇根大学的c.s.mott儿童医院在进行全国性调查时创造的词。 可见养育孩子的现象在中外很普遍,影响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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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太阳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表面上看,晒太阳主要是家庭民间行业的问题,是父母是否愿意、如何展现家庭私生活的问题,遵循着“不受法律禁止或自由”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明确的限制,父母是自由的。 确实,父母,特别是年轻的父母,面对新生儿的出生,总是沉浸在兴奋和惊讶之中,想分享孩子成长的微小变化。 许多父母认为这只是享受的分享,与他人和法律无关。 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儿童的照片和各种新闻,进入互联网后,其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特别是数字新闻的持久性,对儿童的影响可能超出父母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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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学者指出,父母在社会交流平台上分享儿童个人新闻的过程也是形成儿童数字身份的过程。 美国研究科学家克拉克说,当孩子能够利用社会交流媒体时,许多孩子都有为父母创造的数字身份。 在这方面,由于人们开始担心过度共享会给孩子带来安全和隐私,许多父母意识到,在社会交流平台上多分享有关孩子的新闻可能会造成危害。 例如,如果社会交流媒体共享的细节过于个人化,或者孩子长大了,孩子有可能会感到不自然。 因此,在这种看起来像人的向阳处的背后,确实有很多值得我们观察和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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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孩子的安全

首先是安全问题。 这包括儿童的个人新闻安全和人身安全。 个人新闻和数据安全是当今世界最受关注的公共话题之一。 年我国公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 ”。 鉴于儿童新闻保护的特殊性,2019年我国颁布了首部《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规定》,确定了政府、家长、领域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协同治疗机制,“儿童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新闻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儿童个人新闻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在晒孩子时不分组好友,有些父母不需要在公共平台上发布孩子的照片和个人新闻,也有父母在分享时给出实时定位。 这些包含孩子姓名、样子、上幼儿园、学校、班级、地址、时间、人物线索的新闻,会联系到心情不好的人,导致孩子被纳入完美的个人新闻链,从而产生新闻泄露、人身安全问题。 此前有报道称,上海小李在微信朋友圈“晒太阳”,被微信好友敲诈勒索170万,就是这样的例子。 更可怕的是,如果父母有可能分享孩子的裸照,或者哪怕只是一点点被“恋童癖”盯上,他们就会下载孩子的照片,放到色情网站上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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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孩子因为父母发布自己的照片和新闻而在社会交流平台上,在学校被同学嘲笑,在校园里遭到暴力。 前几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向世界青少年询问了“关于网络欺凌,你想知道什么?” “在社交媒体上,我的个人新闻怎么才能不被利用和羞辱呢? ”。 列为十大问题之一。 对此,儿基会专家、网络欺凌和儿童保护国际专家提出了以下建议。 “在网上发布或转载新闻之前,请仔细考虑后再去。 它可能永远留在网络上,用来伤害你。 不要透露你的地址、电话号码、学校名称等个人新闻……”儿童的个人新闻与儿童的人身安全密切相关,联合国儿童会的这项建议不仅适用于儿童本人,也同样适用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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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背后的孩子的权利还很明确

晒伤涉及许多儿童权利,这是受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保护的重要复制品。 1989年联合国第四十四届大会通过、1992年4月1日在中国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不仅签署了世界上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还进入了许多国家的小学课程,对促进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人,不以父母和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儿童利益为本位,保护其权利,树立了新的儿童观。 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就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好处”和“参与性”,包括生存权、快速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隐私权的落实,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好处和“参与性”。 “确保自主能力的儿童有权就影响其本人的所有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儿童的意见必须根据年龄和成熟度妥善对待”。 这些基本核心理念是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解决儿童事务的主要价值,建立尊重儿童意见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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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进步,儿童权利保护也在法律层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年《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规定了隐私,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探究、侵入、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之间的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虽然孩子很小,但和大人一样享有隐私和其他民事权利。 区别只是受到更高的保护。 在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背景下,年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强调了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接轨,大致确定了“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保护。 加强亲子关系和父母保护责任,增加《互联网保护》文案,向父母提出“提高互联网素养,规范自身使用互联网行为”的要求。 这些新的法律精神、大体和规定,对涉及父母认知、理解和保护的儿童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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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须考虑孩子最大的优点及其意愿

父母根据监护人的地位,在子女不具备自主评价能力的情况下,代理行使其各项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随意处置,父母本质上受“孩子最大利益大致”和“参与性大致”的制约,要以有利于孩子的利益行使,尊重孩子的意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父母“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的快速发展状况,在作出未成年人权益相关决定前,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这项规定清楚地表明,儿童在18岁成年后并未表达自己的意见。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如果儿童本人表示讨厌或不喜欢烤娃娃,父母也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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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推动各国亲子法从“父母本位”迅速发展到“儿童本位”,德国家庭法近年来为体现儿童权利本位进行了一些重大的编纂。 其确定父母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孩子的社会独立性,这是为了对父母的权威施加一定的限制,尊重孩子自我意志和观念的表达,使父母权利的实施方法和程度适合孩子的年龄和快速发展状况。 法国学者让·卡尔波尼埃指出,孩子的隐私不仅可以向任何第三方主张,也可以向监护权者主张。 因为这个孩子父母有权尊重隐私生活。 在这方面,10年10月,葡萄牙埃沃拉地方法院向夫妇发出了“禁令”,禁止在社会交流网上公开12岁女儿的照片和确认其身份。 法官指出,孩子不是父母的所属物,也有自己的权利,包括采用自己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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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父母和孩子关系的转变,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包括晾晒孩子在内的许多司空习惯的事件中,有必要重新认识父母的权威,反思是否充分尊重孩子的权利和意志。 但是,母子关系毕竟与第三方的关系不同,必须确认“只有父母在目的和手段上严重背离孩子的最大利益,并且这种行为偏离了社会的基本共识,国家才能行使监督职能。” 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对民间行业和父母权利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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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关系面临着法治化的挑战

母子关系在历史的飞速发展中不断变迁。 在激烈的是非争论的背后,有儿童观、亲子观的问题,是儿童、父母与国家关系和相互适当距离的问题,掩盖了中国一千多年家庭关系的阴影,具有合理性,但不得不接受法治化的挑战。 特别是在我国文化以前流传下来的情况下,家庭内部的关系往往被视为自然的生活关系,受伦理而不是法律的支配。 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和制定中的《家庭教育法》已经看到,家庭关系进入了法律的规制视野。 但是,法律离不开现实的土壤,学法自己不够,如何在东西方文化之间、从前到现代之间、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各种张力中推动儿童权利的迅速发展,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许多复杂课题。 (作者: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法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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