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中央商务区出台公司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1月20日,《三亚中央商务区公司支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以园区“4+2”产业的精准支持为中心,进一步确定了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包括类总部公司、跨境投资平台、金融服务类公司、上市公司等。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注册资本、园区税收、交易规模等现实情况,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园区公司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业务保障奖励、业务创新奖励,其中持卡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多可达1500万元。
《暂行办法》共四章,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流程、附则等复印件。 其中,总则确定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在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注册或搬迁,是管理局认定的公司。 总则还强调,得到本法奖励的公司应当开展实质性运营,约定十年内不搬迁园区,不变更园区纳税义务。 是管理局引进要点的,对园区产业快速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公司可以用“事件一议”的方法进行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障园区均衡快速发展,《暂行办法》对公司、人才服务保障对象也给予支持奖励。 其中,该办法确定,接受小区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的公司,可以申请办公房租补贴、办公住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非总部经济公司要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 根据《海南省总部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公司要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公司,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重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高的,不重复大体享受。 并且,公司符合园区多种奖励政策的规定时,大体享受以免过高和重复。
另外,对利用虚假资料和新闻征收奖励资金、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征收奖励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管理局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收回所有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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