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异地转入出新规11月21日起实施”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应对住房公积金异地就业流动,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管理的通知》将于2011年11月21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原就业地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职工申请异地转移业务,应当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并且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何一个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
整体转移到市公司及市承办的产业转移机构,为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不限于上述条件。 相关转出手续可以由单位集中在辖区管理部办理。
缴纳公司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接受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至业务。 存款机构利用区际政策差异协助职工侵占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查处。 公司和职工违法新闻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用新闻系统。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接续等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违章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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