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全面系统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从业”
11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方法》。 《办法》共5章40条,系统确定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增加调解组织的基本类型,严格调解人的聘任条件,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的联系等副本。
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逐一发挥调解在预防和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目的是提高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事业服务社会的能力。
北京市增加协调组织类型
据介绍,2007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三种调解组织,分别是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结合实际成绩,用此次发布的“办法”调整和增加了协调组织类型。 其中,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到包括企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了区域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
另外,《办法》规定的调解组织受理范围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务规则》规定的范围基本相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确认引起的纠纷不在调解组织受理范围内的,应当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四名调解员的招聘条件不可缺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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