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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县政府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情处置不力将被问责”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4 06:42:02 浏览: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批准了新修订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从限期治理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管、防控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 其中,区县政府如果不着力应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性的环境问题,将承担说明责任。

“西安区县政府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情处置不力将被问责”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要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审查复印件。 审查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说明责任制度。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要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充分,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西安区县政府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情处置不力将被问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气象预警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公司限制生产或者停产。 停止或者限制产生灰尘的设施,禁止燃放限制某些汽车行驶的烟花爆竹。 停止露天烧烤; 停止幼儿园和中小学组织室外活动或者教育活动的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其他露天举办的集体活动的组织人工影响气象工作的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西安区县政府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情处置不力将被问责”

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还规定,行政决定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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