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大连自贸区推新举措”
12月1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大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集聚区建设为中心,积极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经营者环境
为优化经营者环境,《管理办法》确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公司随意开展检查和评定。 除国家及省设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项目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款一律取消。
自贸试验区建立适应公司国际化快速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制度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提高国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居留、就业许可和执照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领域协会、商会和商事纠纷专项调解机构应当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解决各类纠纷。 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培养自贸试验区内快速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高级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在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张一张”的注册模式,推进全程电子化注册。 优化公司名称登记流程,推进公司名称库开放,简化实施公司名称管理改革的完整公司注销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公司实行简易注销流程。 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将贸易监管相关部门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将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开放、二线安全效率管理”的报关监管服务模式,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在金融开放创新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允许符合各类条件的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 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目结算业务、国家许可的资本项目结算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支持区内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立项目企业开展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