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我们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221
  • 快审网站:10
  • 待审网站:10
  • 文章:3551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0 02:18:01 浏览:

中新网12月1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明确、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 自2009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理由向医疗机构请求,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事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以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理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增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当许可。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增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

患者只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的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增加其他主体的,应当许可。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增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进口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前两条规定适用。

第四条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到该医疗机构就诊,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不能提供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况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说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证明义务,并经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但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证明义务。 但是,患者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情况除外。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杂志、体温单、医嘱书、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患者申请依法提交医疗机构保管的有关纠纷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交的情况除外。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第七条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采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损害血液的证据。

患者不能提供采用医疗产品或者血液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业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前款规定的专业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职权鉴定。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医疗损害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明确鉴定人。

当事人不能就鉴定人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提出明确鉴定人的办法,当事人同意的,依照本办法明确的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从满足鉴定要求的专家中明确。

第十条委托鉴定医疗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资料。 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的材料。

委托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必须组织当事人进行鉴定资料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的,应当有确定的鉴定的几个事项和鉴定要求。 鉴定人必须根据委托鉴定的几个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申请医疗损害认定的几个事项包括以下专业问题

(1)诊疗行为的实施是否有过失?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致病力的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证明义务,是否取得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致因力大小。

(5)患者的损伤损害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业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顺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根据造成患者损害的所有原因、第一个原因、同等原因、第二个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可以表达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度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量证明书。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以书面证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的,可以许可。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 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证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拒绝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意见的,不采信该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知1~2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业事实问题提出意见,经人民法院许可,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出庭。

具有前款规定的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主动委托鉴定人对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信。

当事人委托鉴定人共同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当提出确定的异议副本和理由。 经审查,有足够证据说明异议成立的,不通过鉴定意见的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采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人的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等因素。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得不到患者意见的,下列情况可以认定得不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

(二)无法及时联系近亲属的;

(三)拒绝近亲发表意见;

(四)近亲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为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以支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同一损害,患者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诊疗患者,因邀请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医疗机构过失导致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医疗机构追偿。

第二十二条缺陷医疗产品和医疗机构的过失诊疗行为共同给患者造成同一损害,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和缺陷医疗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度大小明确相应的金额。

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失诊疗行为共同给患者造成同一损害的,参照前两条规定适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还生产、销售,给患者死亡或者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受害者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和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四条起诉侵害人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所在地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一)一个医疗机构负责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都负有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要求赔偿医疗损害的,支付适用本解释的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六条本院以前发表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在本解释施行前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本解释不适用。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