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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8 03:00:02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为应税船舶),应当按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称为吨税)。

第二条吨税税目税率按照本法所附《吨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吨税设定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应税船舶,对船籍国(地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含有船舶相互给予的税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一般税率。

第四条吨位税按船舶净吨位和吨位税执照期征收。

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都可以按照《吨税目税率表》选择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征税额按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必须制作支付证明书。

征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领取的许可证期限填写吨税许可证。

第七条应税船舶进港办理入境手续,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许可证或提交吨税许可证(或申请核试验吨税许可证电子报)。 征税船舶离港办理出境手续,应当提交吨税许可证(或者申请核验吨税许可证电子新闻)。

船舶负责人领取吨税许可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出具的船舶国籍证书的收纳说明;

(二)船舶吨位说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置海关的地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附近海关报告,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港之日。

征税船舶吨税许可证期满后,尚未离港的,应当申请新的吨税许可证,并从上次许可证期满的第二天起继续缴纳吨税。

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从国外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法取得船舶全部权的首次进口港口的空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乘坐客船的船舶。

(四)非机动车船舶(非机动车驳船除外)

(五)捕获、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中止运营或者拆解、不上下客船的船舶;

(七)军队、武警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在吨税执照期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天数的注释延长吨税执照期: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不上下客船

(二)军队、武警部队征用。

第十一条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或者录用相关说明文件,表明免税或者吨税执照期限延长的根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十二条应税船舶的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写吨税支付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未按期纳税的,从拖欠纳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之日,按期缴纳纳税款5万份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应税船舶到港前,经海关批准先申报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的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征税船舶到港后,按照本法规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二)票据、期票、支票、债券、存款证;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同意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发生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征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船舶应当提供经修理、改造的说明书文件。

第十五条应税船舶在吨税许可证期间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变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吨税许可证继续有效。

因船籍变更而变更适用税率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变更的说明书文件。

第十六条吨税执照期满前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向核电站书面发放吨税执照复印件,不补税。

第十七条海关发现征收税款少或者遗漏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必须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缴征收税款。 但是,应税船舶违反规定,少征收、漏征收税款的,海关可以在应当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税款,并自应当纳税之日起,少征收征收税款、漏征收税款五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海关发现多项征税时,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保手续,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船舶发现许多纳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书面要求海关退还许多纳税款,并由海关确认并通知,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退税手续。

征税船舶应当自接到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归还手续。

第十八条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支付或者不支付应纳税额,或者处以应纳税额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少于2000元。

(一)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领取吨税执照;

(二)按规定提供吨位税执照(或未申请核验吨位税执照的电子新闻)及其他说明书文件。

第十九条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吨税的征收,在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及其所附《吨税目税率表》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船籍国(地区)政府发行或授权的船舶吨位说明书上记载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由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作为驳船登记的非机动船舶。

捕鱼、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注册为渔船或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拖船)是专门用于船舶牵引(推拉)运输的专业作业船舶。

吨税执照期是指根据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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